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 安全性,避免证书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 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的利 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 户许可证书、获奖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证书由秘书处制定专人负责保管,每年按照民政部的要 求定时换发证书,加盖年检印章。
第四条 证书保管人员须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或转借,更不 准使用伪造的证书,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 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办公室稳妥保管。
第六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理事长或秘书 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使 用者或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 2005 年 10 月 31 日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经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三届四次理事会重新修订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