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 会的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关爱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 作用,不断扩大基金规模,规范基金运作,切实做好对因公牺牲、 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家庭困难的应急人员家庭的优抚工作,根 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 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系统干部、职工。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认同基金会宗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 无偿捐赠;
第四条 接收以货币、有价证券、固定资产、信托、权益及代为 奖励等其他形式的捐助。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管委会主任由基金会理事长兼任、副主任由基金会副理事 长兼任,其他成员由基金会派人担任。
管委会的职责为:
(一)制定、修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三)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其 他有关人员由基金会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为:
( 一)筹集、管理本基金;
(二)送审、发放抚恤、慰问、补助金;
(三)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基金筹集、审批、发放情况。
第七条 本基金实行单独核算,设立专项会计科目,单独编制会 计报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务规范。
第八条 本基金接受基金会监事会、审计部门监督审计。定期向 主管单位报告基金收支情况,重大事项单独报告。不定期向捐赠人 公开基金收支情况。
第九条 基金使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分级审批制。对违反审批 程序和权限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否则,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 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使用原则是集体研究、规范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基金年度使用总额根据 2016 年民政部、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 定》和本基金上年度现金捐赠数额以及当年捐赠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使用标准:
烈士、因公牺牲、符合标准的应急管理系统在职病故和一级至 四级因公致残人员。
发放标准分为 2 档:
1.烈士和因公牺牲人员发放 10 万元;
2.生前职务为副处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及以 上,或者在应急管理系统工作(含转隶前有关部门工作时间)满 20 年且事迹突出的在职病故人员,一级至四级因公致残人员,发放 1 万 元。该项慰问金为一次性发放,自政策执行之日起计算,不追溯以往。
( 二)应急荣誉抚恤金
曾经获得荣誉称号、立功受奖的应急管理系统烈士、因公牺牲 人员。
根据烈士、因公牺牲人员获得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方面的差异, 发放标准分为 5 档: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发放 25 万元,获得省部 级表彰奖励的发放 20 万元,立一等功的发放 15 万元,立二等功的发 放 10 万元,立三等功的发放 5 万元。已享受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国 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不再重复发放。
( 三)困难遗属补助金
生活困难的应急管理系统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直系亲属。
对于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直系亲属因病因灾和没有收入来源导 致生活特别困难的,由遗属凭借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提出申请,由基 金会发放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金,每名烈士、因公牺牲人员一般不 超过 2.5 万元。其中:直系亲属虽有生活能力和收入来源,但患有慢性病等需长期支付医药费用因病致贫的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金 1.5 万元;直系亲属无(弱)劳动能力、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居民 平均水平的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金 2.5 万元。
第十三条 特殊对象的抚恤慰问, 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 究,视情报主管单位审核。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领导批示抚恤慰问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按 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由所在单位提出资助申请,填报《中国应急救援人员 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关爱基金审批表》, 按照隶属关系逐 级上报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监机构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人事部门审核,地震机构报中国地震局人事部门审核,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报教育训练司审核,执行应急管 理部任务过程中牺牲和致残的国家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人员按照“谁 调动、谁审核”的原则报有关单位审核,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报人 事司审核),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等根据前款的条件和标准,核实材 料,提出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同报送本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秘书处,秘书 处复审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六章 慰问形式
第十八条 直接在一线执法或救援现场牺牲的应急人员,基金会 原则上派员前往慰问并送去慰问金。其他原因牺牲的,基金会视情 派员前往慰问并送去慰问金。
第十九条 直接在一线执法或救援现场意外情况等负伤的,基金 会视情前往慰问并送去慰问金。其余的一般通过银行汇款至慰问对 象本人,或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代为慰问。
第二十条 原则上慰问金发放至慰问对象本人。抚恤金发给慰问 对象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
第二十一条 现场慰问的,慰问对象或直系亲属及证明人,应提 供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并填写慰问金回执表。非现场慰问 的,还应提供慰问对象或直系亲属户名、账号及开户行等银行信息。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或基金管理办公室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 守造成资金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个人,以欺诈、伪造、夸大、 冒名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骗取抚恤慰问金的,一经核实,收回所发 慰问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由中国应急救援人员 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