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 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本会合 法权益,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根据《慈善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根据捐赠人与本会签定的捐 赠协议设立的,用于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对矿山尘肺病的防治事业 及其他符合我会宗旨的基金。该专项基金由我会与捐赠人共同管理, 捐赠人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专项基金在本会财务账套下开展会计核算,专款专用,是 本会公益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统一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 理由私分、挪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益性社会组织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文件,向我会捐赠享受所得税前扣除 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本会可依法向关心支持应急救援人员和对矿山尘肺病 的防治公益事业的海内外企业、团体和慈善人士发起募集,设立多 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
第七条 专项基金起始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 300 万元或等额外 币。捐赠人享有所捐专项基金存续期间的冠名权,具体名称由本会 与捐赠人协商。对外使用的专项基金名称, 须在前面带有本会全称。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程序:由捐赠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秘书 处备案、研究,报基金会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双方签署捐赠协议予 以明确,待捐赠款到帐后,专项基金正式成立。协议书应包括以下 主要内容:
(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捐赠资金到账计划;
(二)专项基金资助方向、管理和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等费用提取比例;
(四)各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
(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章 专项基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会章程,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用途开展资助活动。公开透明,杜绝违 规操作,维护捐赠人、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社会公信力。不得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各方利益。
第十条 为实施更大范围的公益资助,在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 山尘肺病的防治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也为促进本会事业稳步发展, 原则上每一支专项基金按基金规模的 15%—20%提取管理费用,划归 本会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开展项目实施预算管理。按照经本会批准的 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由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 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和项目绩效,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并定 期将相关项目阶段报告或项目完结报告及财务报告上报本会。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挤占或挪用;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 拨款;对拨付款项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账户管理,不得使用其 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拨付款项时,按本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审批 管理。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多层次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实施本会监 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监督, 确保执行绩效。本会的监督,主要以实地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 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专项基金定期做项目进展反馈报 告,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向社会公开募捐,募集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 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 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 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专项基金的设立、终止信息、开展募捐和公益资助 项目等信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及时披露。同时按照业务主 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或其他方式就专 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披露,接受监管。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予以终止:
( 一)专项基金完成预期使命或协议到期,捐赠人提出终止;
(二)资金已经用完,两年内没有新捐赠资金进入该专项基金;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捐赠人明确公益意向 的,按意向办理;没有指定意向的,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由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 病防治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7 年 6 月 20 日修订,2022 年 12 月 28 日再次修订经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