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 尘肺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基金会 管理条例》、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财产,包括 有形资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设备等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 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和使 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海内外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基金保值、增值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基金募集坚持自愿、无偿捐赠原则。募集工作宣传以突出应急救援队伍关爱和尘肺病患者救助等相关方面为主,要取得社 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第七条 捐赠者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 基金会。
第八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 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 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 理等。
公开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 门备案。
第九条 基金募集方式:除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外, 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义拍、互联网募集以及定项捐赠等各种方 式向社会各界募集。
第十条 为促进基金募集和海内外各界的捐赠,本会将通过多种 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 传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 相应的荣誉。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2017 年修正本)和财政部税 务总局民政部《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文 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本会的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享有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原则。基金使用必须符合本会章程和捐赠者 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尘肺病防 治公益事业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 均数额的 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范围。基金用于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关心抚 恤因应急救援牺牲烈士、受伤人员及家庭,矿山尘肺病患者治疗康 复,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康复、科研等相关公益 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使用审批。年度基金使用应制定预算计划,经理 事会或理事长主持的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有承担方或受托方的,本会应与承担方 或受托方签订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 使用方式等。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承担方或受托方未按协 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减少、停止 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七条 对基金的使用,本会可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 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承担方或受托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 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本会设独立会计机构, 配备 专职财务人员,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受赠 财产的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规定管理基金。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以公允价值入帐,建立出入库管理制 度;协议有约定要求的,应及时转赠受助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 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本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 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 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基金管 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财务机构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保证数据准 确、真实可靠;并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六章 基金运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保 值、增值。本会可依法对暂不使用的基金开展运营,实现收益支持 公益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基金运营管理,可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 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金运营计划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 的意见,科学决策。运营计划的实施,必须经基金会秘书处集体讨 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七章 基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 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同时 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报告基金有关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年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 执行结果进行审计,应及时向理事会、捐赠者报告,同时通过民政 部门指定媒体、本会网站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基金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 2004 年 11 月 12 日一届一次理事会审议 通过,2017 年 6 月 25 日重新修订,2022 年 12 月 28 日三届四次理 事会再次修订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