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捐,是基于慈善宗 旨,本着自愿、无偿原 则,依法向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筹募财产活动。按照募 捐对象不同,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 募捐。
第三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民政部门 备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 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 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 慈善晚会等;
(三)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 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同时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五条 本会接收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接受捐赠是货币资产的,要汇入本会指定账户统一管 理、核算。根据本会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捐赠协 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约定使用。
第七条 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如实物、股权、知识产权等有 形和无形财产,应当以公允价值入账。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符 合本会业务范围,符合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实物资 产捐赠到位后,办理入库手续。
若捐赠实物资产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本会业务活 动等慈善目的的,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 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八条 本会接受实物、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按下列方法确认 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 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 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 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 入账价值。
第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 协议包括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 业捐赠统一票据》。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 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享受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会捐赠资金使用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 旨和公益 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协议合法、高效使用, 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募捐仪式、宣传等活动发生的费用, 按节俭原则,由 募捐经费中列支。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 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 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 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管理、使 用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由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 防治基金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 2017 年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经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三届四次理事会重新修订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