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等重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的明确要求,促进广大中央企业通过公益慈善事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国家发展,现就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企业高度重视社会责任工作,积极落实《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民发〔2011〕134号)和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通过公益捐赠、设立企业基金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活动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主动实施海外慈善项目,取得显著成效,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和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与社会的普遍期望和形势的发展需要相比,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和中坚,承担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和责任。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期望、塑造责任央企形象的必然选择,是拓展对外发展空间、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特别是参与“救急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发挥资金雄厚、管理规范、覆盖全国、职工众多等优势,不断提高企业慈善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支持,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等公益慈善事业的绩效。
二、准确把握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无偿。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等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愿参与、无偿捐赠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中央企业开展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拒绝;中央企业不得以慈善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市场准入、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回报性反馈。
(二)统筹兼顾。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等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履行促进经济发展责任与履行社会责任统筹兼顾,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参与公益慈善的领域、内容、方式和捐赠规模。
(三)合法合规。在国内公益慈善活动中,中央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慈善活动中,中央企业要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专业科学。中央企业要将参与慈善事业纳入自身发展规划,并结合企业的资源和专业特长,制定各具特色的参与慈善事业的规划,建立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合理选择慈善领域、项目和形式,科学实施,提高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鼓励中央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一)直接设立慈善组织。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也可在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社会工作等公益事业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帮助国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发挥好已成立基金会的作用。目前由中央企业出资设立的10家非公募基金会,要忠实履行公益慈善宗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切实有效服务困难群众,并力争在内部治理、项目设计、程序透明、方法专业等方面成为慈善组织的表率。
(三)利用自有资金积极进行捐赠。鼓励中央企业在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对外捐赠预算范围内,利用留存利润,积极进行捐赠。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急难事项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的预算追加审批程序。鼓励中央企业动员职工进行自愿捐赠,并给予一定的激励和表彰。
(四)与慈善组织缔结合作关系。鼓励中央企业选择治理规范、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合作,委托慈善组织开展企业自行设立的慈善项目,或参与慈善组织设立的有影响力、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慈善项目,作为资源供给方和效果考核方来发挥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对某一慈善领域或慈善项目给予稳定、持续的关注和支持,以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正面积极的社会评价。
(五)组织职工开展志愿服务。鼓励中央企业制定职工参与志愿活动的管理制度,建立职工志愿者组织管理机构,积极发展职工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组织并支持职工参与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回馈社会。
(六)深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继续发挥好中央企业定点扶贫机制的作用,在中央企业负有扶贫任务的地区,广泛开展扶贫济困、帮老助幼、支教助学、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心理安抚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支持、引导中央企业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探索中央企业开展慈善救助的新方法、新路径。鼓励中央企业与慈善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提升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七)支持慈善文化传播。鼓励中央企业发扬扶危济困、崇德向善的传统美德,利用良好的企业文化积淀优势,将现代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提升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的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鼓励中央企业采取冠名、资助等协作方式,支持学术研究机构、慈善组织等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文化宣传。
(八)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鼓励中央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公益目标和经济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九)确定专门负责社会责任履行的部门。中央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相关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慈善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组建专门的机构统筹规划和开展慈善活动。
(十)创新其他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依托相关金融机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鼓励中央企业整合内部捐赠资源,统一筹划部署,结合企业战略模式,聚合内部资源并形成合力,打造有影响力、可持续的公益慈善品牌项目。
四、有效提供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持措施
(一)支持中央企业设立慈善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履行部门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丰富完善窗口和在线服务内容,为中央企业依法设立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同时,要认真研究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切实发挥沟通协调职责,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和完善。
(二)协助中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中央企业设立的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对中央企业加强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指导中央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推动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方便中央企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三)加强对中央企业慈善行为的指导。民政部和国资委将共同开展对国内外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理论和经验的研究,联合制定《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中央企业参与慈善活动行为指南》、《中央企业与慈善组织开展合作指导手册》等文件,科学指导、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四)做好中央企业与慈善组织和慈善需求合作对接。民政部门要建立优秀慈善组织目录和优秀慈善项目库,并向中央企业做好推荐工作。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加强合作,通过联系协调、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中央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的合作。民政部门要采集、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求助等信息,为中央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
(五)宣传中央企业慈善行为。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中央企业的慈善行为和成绩,创造有利于中央企业投身慈善事业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六)完善其他扶持和激励措施。推动有关部门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各级政府评选慈善奖时,应注重表彰中央企业先进典型。在政府采购中,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共同做好相关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企业设立慈善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重点加强对财务状况、信息公开和重大活动的监管。对中央企业设立的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要依法保障中央企业作为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受赠人按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民政部和国资委要鼓励中央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布参与慈善事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将企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可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慈善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可以依法对中央企业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