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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监督执纪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8 15:47:3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两个责 任”,着力推进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以 下简称本会)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 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党支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会“两个 确立”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 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
第三条 本会党支部监督执纪工作,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 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进一步营造风 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 同落实,为本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第二章 监督执纪工作内容
 
第四条 本会党支部履行监督执纪主体责任,领导、执行和推动 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
第五条 监督责任是主体责任的一部分,纪律检查委员根据本办
法履行党内监督职责。
第六条 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
( 一)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 出 出汗”成为常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心谈话。本会党支部结合三会一 课、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在支委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 党员同志之间,相互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本会党支部围绕纪律、 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帮助解决思想问题 和实际困难;重点公益项目负责人党员进行重点谈心谈话。 常态常 用、因事而治、对症下药、抓早抓小。
(二)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组织处理是指 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 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其适用范围包括 5 种情形:构成违 纪,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构成严重违纪,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 免于纪律处分,应当予以组织调整的;受到党纪轻处分,不适宜在 原岗位工作的;其他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予以组织调整的情形。
(三)党纪重处分、重大职责调整的成为少数。
适用范围包括 4 种情形:问题严重,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构成 违纪,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构成违法犯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应当给予重处分、予以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形。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坚决查处极少数典型案件,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 一旦发现党 员存在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的行为,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本会党支部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加 强源头治理、日常监管,高标准、严纪律要求约束每名党员。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上级党委相关要求, 本会党支部加 强组织领导,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
第八条 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党 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加强对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第九条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根 据《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党建工作制 度》,实现本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监督长效机制。
第十条 加强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作风, 坚决纠正“四风”,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第十一条 选好管好干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加强教育引导。结合“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学习教 育计划,把党纪法规作为党课和日常学习重要内容,实现政治思想 和行动上的自觉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党建工作发展要求, 不断健全和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第四章 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本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专题研究党
风廉政建设的有关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支委会(扩大)会 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第十五条 谈心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谈心谈话进一步了 解掌握监督执纪工作执行情况,不断提高党建工作能力和水平。本 会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 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 1 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谈 话提醒,如有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根据上级党委相关要求, 以书面形式上报 党建工作、纪检工作年度报告,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责 述廉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合日常考核、年终考核、民主评议党员, 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全面监督
 
第十八条 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 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 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 组)全面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本会党支部建立健全监督执纪相关 规定准则,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本会党支部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强化自我 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党支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 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支部纪检委员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一条 工作机构全体员工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活
动,勇于指出党员同志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激励广大党员强化党 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强化自我约束、检视自身言行,自觉遵守党 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永葆政治本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 通过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党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