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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17 14:38:50    点击:
为进一步强化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应急管 理部党委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基金会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请全体工作人员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会党支部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 导,明确和落实我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及应急管理部党 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实行意识形态工 作责任制,按照部门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党支部要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自觉担当基金会意 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 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 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驳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 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四条 基金会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 的要求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党委关于意识形 态工作的有关要求,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形势以及现实情况, 统 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 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 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每年至少两次专 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开 展情况。
(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 要求,统筹协调基金会各项工作中的意识形态工作,壮大主流思想 舆论,切实形成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分工负责 的工作格局。
( 四)加强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基金会网站、 宣传品以及新媒体平台,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对外交流活动、 学术交流合作等的指导和管理,凡在基金会网站、有关杂志和新媒体 平台对外发布原创信息,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详见附件)。
( 五)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对外交流活动、学术 交流合作等必须事先经过基金会领导批准党支部备案,方可组织实 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发言人,防范邪教在 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 六)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网站、微信公 众号等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 坚持正面舆论导向,及时排查网络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 七)加强对基金会各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坚决 防止出现政治性、敏感性、倾向性错误的出版物和宣传品等问题。加强对全体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做到政治立场坚 定、严守纪律规矩、敢于担当作为, 自觉用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 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八)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旗帜鲜明 抵制和反对各种错误思潮、错误观点。尤其是对否定党的领导、攻 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污蔑丑化党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 等错误思想和言论,敢抓敢管、真抓真管、敢于亮剑、敢于斗争。 对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坚决依规依 纪严肃处理。
(九)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方面的干部职工,确保意识形态 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人手里。对敢抓敢管、 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要公开支持、大胆使用, 对不适合、 不适应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条 基金会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 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 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基金会各项工作结合, 一同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 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党支部书记、各部 门负责人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 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七条 基金会党支部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 度,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各部门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作为评价使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重点考核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贯彻中央 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 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情况。
基金会纪律检查要把落实党中央及国家局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 作决策部署情况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 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八条 基金会领导班子、党支部书记和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 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 二)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主要 负责人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 重视、不予处置的;
(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 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 五)对所组织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 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 六)对所负责的宣传、媒体平台出现内容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 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 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 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条 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支部书记、各部门 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的, 由理事会领导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基金 会班子成员问责情况,应当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