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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8 15:17:18    点击:
 

 

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党支部建设,提高党建工作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党支部党建工作实行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支部书记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和支部委员根据各自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党支部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预备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本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比例按照党章规定执行。
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本会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条  本会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程序发展新党员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视为通过。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按时作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五条  本会党支部应在年初制定党员培训教育计划并确定学习内容,确保做到学前有准备,学中有讨论,学后有总结。每年初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安排,制定学习计划。每月集中学习2次,每年不少于24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会党支部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的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民主评议不合格的党员,由支委会提出妥善处理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第七条  本会坚持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的记录工作由专人记录保存并交由综合办公室存档;全体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均参加党课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第八条  本会每年按时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广泛收集民意。
第九条  本会采取党务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会议通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党建工作目标及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考核考评情况;支部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条  本会定期开展支部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本会坚持党内监管制度。包括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纪检委员所实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涵盖的特殊情况,可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本会党支部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会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金会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党支部(以下简称本会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深刻感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求真务实、探索创新,聚焦和解决突出问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示范表率作用,不断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
第三条  加强对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监督检查,本会党支部把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作为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党支部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员干部应当增强党的意识和党员意识,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内重要仪式、活动等应当悬挂党旗,党员佩戴党员徽章。

第二章  严格“三会一课”

第四条  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和上党课,党支部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员参加,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定期组织党员上党课,每季度开展1次。
第五条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不得用业务会代替“三会”,不得用业务课代替党课。 
重要的集体学习,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补课。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课内容突出政治性、思想性、时代性,贴近党员、贴近实际,不搞照本宣科。
第七条  每月相对固定一天收缴党费,党员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按照规定上缴党费,每季度上缴1次,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情况。
 

第三章  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第八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需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形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九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组织理论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方案等,按要求上报,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会上,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提出整改措施。党员干部应当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个人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会后,对应查摆出的问题,逐一整改落实。

第四章  严格谈心谈话

第十条  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可以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进行。
第十一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注意利用重要节点开展谈心谈话,做到岗位变动必谈、组织处置必谈、发生家庭变故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第五章  严格民主评议党员

第十二条  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开展1次,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党员,党支部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表扬或者表彰。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应当根据其表现和态度,按照本会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严格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依规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应当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要求,以书面形式上报本会党支部党建工作情况报告、纪检工作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七章  严格主题党日

第十七条  主题党日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可以结合“三会一课”进行,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上党课、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进行党性教育。
第十八条  主题党日突出政治性,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节约、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八章  严格党员宣誓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必须在预备期内进行。 本会党支部根据实际,组织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七一”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三会一课”等,开展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完善重温入党志愿书、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会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会党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党支部学习制度
 
党员和干部学习是党支部坚持政治建设引领和科学理论武装制度化的有效形式之一,是不断提高党员思想理论素质,帮助党员及时、准确把握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是加强党员能力建设的主要载体,是建设学习型党支部的一个抓手。为进一步加强党员的党性,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每月组织党员集中学习2次,所有党员必须按时参加,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二条 学习内容主要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中央会议精神、党的方针、政策等,具体学习内容由党支部根据上级要求确定。
第三条 党员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学习结束后根据需要写出学习心得体会。
第四条 除参加支部组织的集中学习外,每个党员要结合自身需要主动开展自学活动,努力提高自身水平。
第五条 集中学习过程中,支部要作好记录。每位党员也要认真作好学习笔记,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依据之一。支部书记每季度检查一次支部和党员干部执行学习制度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自本会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视具体情况提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本会发展稳定全局和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等;
(四)本会重要规章制度;
(五)本会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
(六)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七)本会重要资产处置、资源配置;
(八)本会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会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和除此以外的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报送人选的研究、确定;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三)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四)本会二级机构或是相关合作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本会生存、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支持项目;
(二)二级机构或相关合作项目的设立和裁撤等;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大额度公益项目资金(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的调度使用和本会对外投资的资金调度。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与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员工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在现场会议没法举行时,可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和履行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办公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工作机构职工均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本会工作机构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照民政部颁布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本会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本会负责人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请示、报告、报备制度
 
为深化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特依据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以规范本会二级机构向本会、本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请示、报告、报备相关事宜。

第一章  请示事项

凡涉及以下事情,本会二级机构均需向本会提出书面请示,待本会明确批示后,方可实施;本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出书面或口头请示,方可实施。
第一条  涉及本会工作全局,需由本会统筹考虑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
第二条  邀请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领导同志出席本会重要会议活动;
第三条  本会主要负责同志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讲话,在媒体上发表文章,接受采访;
第四条  对业务主管单位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本会有关文件的降密、解密和公开;
第五条  以本会名义开展的,拟邀请地方或其他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重要会议活动;
第六条  本会主要负责同志接受地方或其他部门(单位)邀请授课、参加相关会议活动;
第七条  本会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出差、请休假或参加脱产学习培训;
第八条  本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其它社会团体职务;
第九条  其他应该请示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报告事项

凡涉及以下事项,本会二级机构均需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本会均需向业务主管单位应急管理部和日常管理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
第十条  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情况;
第十一条  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矿山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情况;
第十二条  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文件精神情况;
第十三条  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交办事项情况;
第十四条  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局局务会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有关重要专题会议精神情况;
第十五条  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局重要文件精神情况;
第十六条  年度及半年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重要会议活动及组团出访情况;
第十八条  遇到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应对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报备事项

凡涉及以下重要事宜,本会二级机构需向本会书面报备;本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备。
第二十条  制定的重要工作制度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第二十二条  有关干部任免;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当报备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涵盖的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长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党支部监督执纪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两个责任”,着力推进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党支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
第三条  本会党支部监督执纪工作,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为本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第二章  监督执纪工作内容

第四条  本会党支部履行监督执纪主体责任,领导、执行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
第五条  监督责任是主体责任的一部分,纪律检查委员根据《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规则》履行党内监督职责。
第六条  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
(一)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心谈话。本会党支部结合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在支委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党员同志之间,相互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本会党支部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重点公益项目负责人党员进行重点谈心谈话。常态常用、因事而治、对症下药、抓早抓小。
(二)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其适用范围包括5种情形: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构成严重违纪,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免于纪律处分,应当予以组织调整的;受到党纪轻处分,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其他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予以组织调整的情形。
(三)党纪重处分、重大职责调整的成为少数。
适用范围包括4种情形:问题严重,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构成违纪,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构成违法犯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应当给予重处分、予以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形。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坚决查处极少数典型案件,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一旦发现党员存在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的行为,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本会党支部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源头治理、日常监管,高标准、严纪律要求约束每名党员。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要求,本会党支部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
第八条  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第九条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根据《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实现本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监督长效机制。
第十条  加强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坚决纠正“四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第十一条  选好管好干部。严格执行《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加强教育引导。结合“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学习教育计划,把党纪法规作为党课和日常学习重要内容,实现政治思想和行动上的自觉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党建工作发展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第四章  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本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支委会(扩大)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第十五条  谈心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谈心谈话进一步了解掌握监督执纪工作执行情况,不断提高党建工作能力和水平。本会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谈话提醒,如有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要求,以书面形式上报党建工作、纪检工作年度报告,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责述廉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合日常考核、年终考核、民主评议党员,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全面监督

第十八条  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本会党支部建立健全监督执纪相关规定准则,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本会党支部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党支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支部纪检委员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一条  工作机构全体员工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活动,勇于指出党员同志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激励广大党员强化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强化自我约束、检视自身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永葆政治本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会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党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党支部(以下简称本会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职责,发挥纪检委员党内监督职能作用,根据《党章》、《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的原则》、《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党支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紧紧围绕本会科学化管理、高质量发展大局,按照党章规定的任务和经常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会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与本会业务管理三级会议制度体系相衔接,坚持集体讨论研究,作出集体决定。
第四条  本会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基本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
(四)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五)对党员进行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
(六)保障党员的权利;
(七)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五条  本会党支部纪检委员在监督执纪第一线,承担党内监督重要任务:
(一)协助本会党支部认真履行纪律检查工作职能,发挥监督管理和业务促进的长效作用;
(二)提出加强纪律、端正党风的建议和办法;
(三)做好党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四)建立相应的制度,疏通和拓宽下情上达渠道,了解党员情况,维护党员权利;
(五)受理群众的检举、控告。
第六条  本会党支部监督执纪工作具体包括:
(一)常规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执纪内部检查,检查党组织作风建设;检查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情况;根据本会规章制度检查遵纪守规情况。
(二)非常规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综合部、财务部、项目部、医疗与科研部、预防部、宣教部协同创新研究院等业务部门提供有关工作原始材料、财务凭证等,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是否符合本会规章制度,是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提出建议。根据党员反应的情况,有权建议本会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进行研究。
(四)反应情况。有权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应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
本会党支部监督执纪工作由纪检委员具体执行。
第七条  按照《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章程》、《中国应急救援人员关爱和矿山尘肺病防治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业务工作要求,本会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与本会业务工作统筹开展,实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促进。
第八条  本规则自本会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本会党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